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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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80號
聲請人 吳麗雲
非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陳雲英 、 林堃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坤鐘 應給付聲請人吳麗雲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請提出對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七、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