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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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拍字第80號

聲請人 吳麗雲

非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陳雲英林堃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坤鐘 應給付聲請人吳麗雲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等)。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若有虛偽或遺漏,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提出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六、請提出對被繼承人林坤鐘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七、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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