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司調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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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司調字第70號

聲請人 賴淑勉

代理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已特定相對機關為保險局,且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提出本院有管轄權之釋明資料,通知書業於114年12月1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機關之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因本院無管轄,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調解事件移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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