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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