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四號
上訴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 林志剛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四號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院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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