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209號

原告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甲○○○○○○,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提出 李錦禧 除戶戶籍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亦須表明)、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年籍資料。

二、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5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三、提出本件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現場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報案紀錄等足以釋明有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及一併檢附受損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維修費用統一發票影本或「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工資、零件等費用分別列計,並分別計算工資、零件之總金額。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明被告姓名、住居所及具體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暨其原因事實之起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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