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歐陽效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陽效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陽效合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為財產犯罪,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分別為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其等犯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為侵占罪、竊盜罪,彼此間行為態樣及手段均不同,亦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3罪曾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曾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有該刑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1至45、61至75頁),且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罪
竊盜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間某日
110年12月間某日
111年1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0、10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0、10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1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1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31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1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9月30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70號
編號2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97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詐欺得利罪
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日
112年1月10日、2月間某日、3月17日、4月14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77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0、10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3864、50573、56825、57924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4月2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5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249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3年9月30日
114年4月2日
(本欄空白)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9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881號
(本欄空白)
編號2至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字第297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