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6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施明河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3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施明河(下稱抗告人)因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罪,分別經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及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確定,屬不同判決確定之宣告刑,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管轄之臺灣新北檢察署檢察官向原審就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固非無見。
二、惟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依第1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記載審酌之事項,民國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其修正理由說明定應執行刑裁定,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實行,於受刑人亦影響甚鉅,為保障其權益,並提昇法院定刑之妥適性,故明定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應送達聲請書繕本於受刑人,使其知悉檢察官併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內容(請求資訊權);且除聲請程序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逕予駁回、依現有卷證或經調取前案卷證已可得知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定刑之可能刑度顯屬輕微等顯無必要之情形;以及因受刑人刑期即將屆滿,如待其陳述意見,將致原刑期與定刑後之餘刑無法合併計算而影響累進處遇,對受刑人反生不利等急迫之情形以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俾為為審慎之決定(請求表達權);法院並應於理由內記載定刑時所審酌之事項,俾利檢察官、受刑人知悉及於不服時提起救濟,並供抗告法院據以審查,以維定刑之透明及公正(請求注意權)。又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行使選擇權而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時之定刑選擇權,與保障受刑人依前揭修正施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增訂法院應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書繕本送達於受刑人,且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機會之意見陳述權,二者有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固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然此請求合併定刑與否之選擇內容,僅及於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從而受刑人雖已向檢察官請求行使定刑選擇權,法院仍應依法於裁定前送達聲請書繕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不可混淆。尚不得以其他機關已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為由,而免除法院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至若受刑人如經法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仍未陳述意見者,因其聽審權已受保障,法院自得逕為裁定,乃屬當然(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2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已依法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定刑聲請切結書」供抗告人就其聲請書附表之抗告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勾選「同意聲請定刑」之意見,有該「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原審於裁定前固有送達檢察官定應執行聲請書繕本予抗告人收受,然依卷附原審法院送達證據所載,並參其餘卷附資料,似難認原審已予抗告人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檢察官供抗告人簽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其上雖經抗告人對定刑範圍表示:「希望檢察官給我一次機會,請求從輕量刑,定於5年刑期」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已明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原裁定並未敘明本件有何「顯無必要」或「急迫情形」之情事,致法院無庸踐行上開程序。再原審法院送達抗告人之檢察官聲請書繕本,是否已含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施明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而得使抗告人明白知悉應予定刑之各案罪刑情形,滿足前述之請求資訊權,亦有未明,原裁定理由於此亦未說明而有欠備,尚非允當。
四、從而,抗告人提起抗告雖未指摘及此,然原裁定有前揭違誤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予撤銷。又為兼顧抗告人權益及審級利益,爰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