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女二選任辯護人王志晢女歲(民國日生)被告甲○○女二選任辯護人 徐嘉南 律師
張淑貞 律師 林啟瑩 律師被告丙○○女二選任辯護人 宋嬅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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