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一О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被告甲○○於警方到現場處理車禍時是否有向警方自首,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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