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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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六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悅芳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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