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漁業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七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一人乙○○選任辯護人被告丁○○被告丙○○被告戊○○右三人 吳秋麗 選任辯護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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