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屏秩易字第五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前經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以屏警分刑秩字
第0九四000二八二二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處拘留叁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三千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三日起十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已逾期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
第三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
為證。
二、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項規定,以九百元折算一日,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諭知被處罰人應易以拘
留三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許蓓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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