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94年度湖簡字第345號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3,465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