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2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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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八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
二二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
捌月。緩刑叁年。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光碟片共貳佰貳拾貳片、電腦主機(內建DV
D燒錄機)壹臺、空白光碟片陸拾伍片、不織布光碟套貳拾個、信封紙袋陸個、郵局
存摺簿貳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二十五行「猶仍」右方補充「
基於販賣仿冒商品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之概括犯意,」
,第二十八行「販售予不特定人」更正為「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人而連續散布之」
,第三十一行「授權及同意,」右方補充「基於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
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販賣仿冒商品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
人之著作財產權之摡括犯意」,第三十四行「重製於光碟內」更正為「連續重製
於光碟片內」,第三十五行「販售予不特定人」更正為「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人」
」,第四十一行「光碟套二十個」右方補充「、信封紙袋六個、郵局存摺簿二本
、仿冒日商新力公司盜版遊戲光碟片十五片(PS系統)」;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第十一行「光碟套二十個」右方補充「、信封紙袋六個、郵局存摺簿二本」外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紀錄表各一紙可按,其因短於思慮,致罹
刑章,然事後坦承犯行,顯有認錯悔過之意,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能
記取教訓,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二百二十二片、電腦主機(內建DVD
燒錄機)一臺、空白光碟片六十五片、不織布光碟套二十個、信封紙袋六個、郵
局存摺簿二本,為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
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片共計十五片,
非供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
項、第九十八條,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
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
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
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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