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二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捌萬捌仟伍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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