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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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甲○○
           室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
佰捌拾玖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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