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廖宗毅 (即欣霖科技發展公司
相 對 人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08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
  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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