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廖宗毅 (即欣霖科技發展公司)
相 對 人 連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勞務費用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6,08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
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