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
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
。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99年度北簡字第
14772號),固屬實在,惟聲請人於異議之訴事件起訴狀中
自承積欠相對人新臺幣126,000之扶養費、並願繼續支付每
月3,000元至相對人終老為止等語,本院認為聲請人既仍確
實積欠相對人扶養費,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
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簡素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