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僅繳納500元,尚欠3,8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逕行終結調
  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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