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己○○、甲○○及戊00000000
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外,尚應補繳壹
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