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歐洲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之送
  達地址,僅泛稱「銀行有資料」致本院無法對相對人送達訴
  訟文書。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
  甲○○原有桃園市○○○街○○○號11樓房屋遭聲請法院拍賣
  之銀行為何?或查報執行案號」供本庭調查相對人送達處所
  ,如未依期補正,因無法查調相對人住所以供送達,訴訟無
  法進行,即進入訴訟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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