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歐洲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管理費事件,未於訴狀載明相對人之送
達地址,僅泛稱「銀行有資料」致本院無法對相對人送達訴
訟文書。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相對人
甲○○原有桃園市○○○街○○○號11樓房屋遭聲請法院拍賣
之銀行為何?或查報執行案號」供本庭調查相對人送達處所
,如未依期補正,因無法查調相對人住所以供送達,訴訟無
法進行,即進入訴訟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