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57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5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57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9月1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十
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楊宗倫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以下同)玖萬伍仟零陸拾貳元整,及其
中玖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宗倫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楊宗倫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