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上毅 即吉登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
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欠新臺幣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