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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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訴訟代理人 李唐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上毅 即吉登室內裝修設計工作坊間給付貨款事
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0,8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欠新臺幣1,9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