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楊絮如
王秋翔
被 告 廖苡辰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33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5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
日下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陳航代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捌萬貳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7月30日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簽訂信用卡契約,依約被告得
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中華商銀全部清償,被告如未依約付清全部消費款,
未付款項部分應自各筆帳款之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截至95年
10月30日止,尚積欠中華商銀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82,87
4元及利息27,076元,又中華商銀業於95年10月30日將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用卡須知、
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歷史交易帳務明細表等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2,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