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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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43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錩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
定並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
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足據
,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