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5年度北簡字第10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袁美華
        林 琪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五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月息千分之八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月間持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詎被告
至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止,共積欠原告信用卡款項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六百元,依約
被告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月息千分之八計算之違約金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各一份、電腦帳單二紙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
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斟酌或調查,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簽帳消費款及約定之利息和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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