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5年度北簡字第103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第一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0三五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萬壹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三年一月六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
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於八十四年十
二月六日共消費記帳尚餘新臺幣十萬五千三百零二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各一份、電腦帳單二紙為證。被告對於原告
主張之事實,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
據,以供本院斟酌或調查,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簽帳消費款及約定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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