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8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朱亞婷
被 告 林豊 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 林豐 致」之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林豊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