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24號
原   告  王明華
原告與被告 林芳譽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已繳5400元,尚應補繳10
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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