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3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聰明 發支付
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6,1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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