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60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美娟
鄭採英
訴訟代理人 詹雅慧
被 告 鄭麗琴 即 鄭一穎
被 告 劉啟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訴訟費用新台幣9,25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給付利息,經本院101年度中補字
第1045號裁定核定其金額為844,725元,據以核定裁判費9,2
50元。
三、原告未依本院裁定遵限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7月26日
裁定原告之訴駁回;惟原告卻於本院駁回其訴後即101年7月
31日始補繳9,250元,顯屬溢繳,應依職權裁定返還。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原告、被告均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