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1026號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賴錦新
被 告 陳劉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1年8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2月10日與原告簽訂分期付款買賣申購
契約書,詎被告未約付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2,971元,迭
經原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等情,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買賣申
購契約書及繳款明細各乙份為證。被告則對原告主張積欠上開款
項之事實不爭執,雖到庭表示願每期還款500元,最多1,000元分
期清償云云,惟原告所拒,且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號著
有判例可資參照,是其所辯不足採。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971元及自95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