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賴怡文
被 告 劉家惠 即 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與原告簽訂「晶鑽卡契約書」,向原告申
請晶鑽卡使用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主文所
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訴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36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36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