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南小字第592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國榮
被 告 陳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59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15日下午2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佰零一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