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鍾興
相 對 人 新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益利
相 對 人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三銀
相 對 人 吳林麗華
相 對 人 宇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興
相 對 人 東鎮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河
相 對 人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法定代理人 孟建中
相 對 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佰玖拾壹元後,本院101年度
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1年度營簡
字第218號停止執行事件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101年度司執字第188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1年營簡字第218號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
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