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04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張家榮
上列反訴原告張家榮(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 王美雲
間請求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叁萬陸仟肆佰叁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