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搶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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