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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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