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與告訴人甲○○係同學關係,二人曾因感情問題生有糾紛,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前,見告訴人甲○○騎機車行經該處,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上前動手毆打告訴人甲○○之頭部,致告訴人甲○○受有頭部外傷、兩側耳旁及後頭部挫傷等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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