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50號聲請人 徐碧雲 訴訟代理人 蔡清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湘樺┌─────────────────────────┐│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01│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2│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3│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4│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5│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6│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7│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8│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09│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0010│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