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4號),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722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進宏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或定其應執行刑時,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違背法令。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而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94號卷【下稱執聲卷】第6至24頁)。而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至4即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判決,其確定日期均係97年4月3日,而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依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確定判決所載為96年12月29日,則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各罪均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97年4月3日)之前所犯,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固堪認定。惟查,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於99年3月9日確定;又如附表編號5至15所示各罪另與本院97年度易字第2563號、98年度簡上字第431號等判決及新北地院97年度訴字第2614號、97年度簡字第6926號、97年度易字第3278號【犯罪事實一(三)(四)(五)暨犯罪事實二部分】等判決,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於99年3月15日確定。是就附表編號5至15所示數罪所處之刑,既已先後經本院、新北地院各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刑如上,並確定在案,均已生實質確定力,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數罪與編號16之罪,再重複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於法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至發回意旨雖謂: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裁定意旨,其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原裁定逕以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先後經新北地院、原審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而生實質確定力,因認檢察官重複就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數罪與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似與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不合,是否適法,非無疑義等語。然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007號裁定所指之情形為「原裁定之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各罪之首先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至7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616、861、956、998號判決,其確定日期均係民國105年7月14日;復載敘本件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4罪之犯罪日期各為105年7月11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5年6月23日、105年7月11日20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5年6月23日。如果無訛,則附表二編號1、2、4、5所示4罪均在附表一所示15罪定執行刑之基準日(105年7月14日)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0條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應與附表一所示15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而不得將此4罪抽離另與附表二其餘部分定應執行刑。」,顯與本件所依憑之基本事實不符,且該件係檢察官就定應執行刑部分為第一次聲請,而與本件檢察官前已將部分判決所定之刑另聲請定應執行刑後,再次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不同,自不影響本院前揭判斷,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96年8月4日為警採│96年8月30日為警│96年8月4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採尿往前回溯26小│尿往前回溯96小時││犯罪日期│內某時│時內某時│內某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新北地檢96年度毒│新北地檢96年度毒│││檢察署(已更名為│偵字第5962號、第│偵字第5962號、第││偵查機關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6678號│6678號│││署,下稱新北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5962號、第667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實審││6號│6號│6號││├────┼────────┼────────┼────────┤││判決│97.04.03│97.04.03│97.04.03│││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上訴字第58││判決││6號│6號│6號││├────┼────────┼────────┼────────┤││判決確│97.04.03│97.04.03│97.04.03│││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4│5│6│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過失傷害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96年8月30日為警│97.02.17│96.08.13│96.08.13││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新北地檢96年度毒│新北地檢97年度毒│新北地檢97年度調│新北地檢97年度調││偵字第5962號、第│偵字第3116號│偵字第225號│偵字第225號││6678號││││├────────┼────────┼────────┼────────┤│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7年度上訴字第58│97年度訴字第2427│97年度交訴字第95│97年度交訴字第95││6號│號│號│號│├────────┼────────┼────────┼────────┤│97.04.03│97.08.08│97.08.15│97.08.15│├────────┼────────┼────────┼────────┤│臺灣高等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97年度訴字第2427│97年度交訴字第95│97年度交訴字第95││86號│號│號│號│├────────┼────────┼────────┼────────┤│97.04.03│97.09.01│97.09.12│97.09.12││││││├────────┴────────┴────────┴────────┤│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8│9│10│11│├────────┼────────┼────────┼────────┤│毀壞門扇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收受贓物罪│收受贓物罪│├────────┼────────┼────────┼────────┤│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97.02.28│97.04.03│96.06.23至96年│96.06.27至96.07.││││.07.15間某日│29間某日│├────────┼────────┼────────┼────────┤│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4620號、第1│字第14620號、第1│字第13792號│字第13792號││7714號、第20973│7714號、第20973││││號、第21765號│號、第21765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號│號│號│號│├────────┼────────┼────────┼────────┤│97.12.04│97.12.04│97.12.19│97.12.19││││││├────────┼────────┼────────┼────────┤│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易字第3278│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號│號│號│號│├────────┼────────┼────────┼────────┤│98.01.05│98.01.05│98.02.16│98.02.16││││││├────────┴────────┴────────┴────────┤│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12│13│14│15│├────────┼────────┼────────┼────────┤│收受贓物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文書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5月│├────────┼────────┼────────┼────────┤│96.10.02│96.07.22│96.07.29│96.10.02│├────────┼────────┼────────┼────────┤│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新北地檢97年度偵││字第13792號│字第13792號│字第13792號│字第13792號│├────────┼────────┼────────┼────────┤│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號│號│號│號│├────────┼────────┼────────┼────────┤│97.12.19│97.12.19│97.12.19│97.12.19││││││├────────┼────────┼────────┼────────┤│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97年度訴字第4490││號│號│號│號│├────────┼────────┼────────┼────────┤│98.02.16│98.02.16│98.02.16│98.02.16││││││├────────┴────────┴────────┴────────┤│編號1至15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16│├────────┤│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有期徒刑9月│├────────┤│96.12.29│├────────┤│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914號│├────────┤│臺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107.11.29│││├────────┤│臺北地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234號│├────────┤│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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