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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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戎書選任辯護人葛睿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3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33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366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如意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