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上訴人 陳嬿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寶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1,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