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6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國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國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分處有期徒刑8月、10月、6月、8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69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7年11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宏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