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現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分監選任辯護人 李淑娟 律師
林佐偉 律師 陳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真明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