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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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經減刑│││││為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10.22│95.11.5至92.12.25前│││││某日止││├──────┼─────────┼──────────┼────────┤│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6年度毒偵│苗栗地檢94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字第1433號│4987號│││案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實├────┼─────────┼──────────┼────────┤│審│判決日期│97.1.29│97.4.10││├─┼────┼─────────┼──────────┼────────┤│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183號│97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判├────┼─────────┼──────────┼────────┤│決│判決確定│97.1.29│97.4.10││││日期││││├─┴────┼─────────┼──────────┼────────┤│備註│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第855號│1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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