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2月24日對扣押物品之處分命令,聲請本院准予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在案,因聲請人認被扣押之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並非犯罪所得,又因景氣不好,工作不好找,老婆要生小孩,之前借別人錢,現在要還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檢察官之執行命令,並返還扣押之250,000元云云。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拋棄,係指物權人不以其物權移轉於他人,而使其物權絕對歸於消滅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32年上字603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重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09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對於上開扣押250,000元,聲請人於97年9月1日審理時陳稱:本件被查扣的東西,都不主張權利,全部拋棄,由檢察官為妥適的處理即可等語(見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78號卷頁18反),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26日訊問告知聲請人:依審理筆錄及判決書,上開扣押之250,000元已入國庫,聲請人已無所有權之情,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826號卷宗查明上情,是聲請人前已陳明拋棄上開扣押250,000元之所有權,依上揭說明,已使其所有權絕對歸於消滅,堪認檢察官所為上開處分並無不當,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