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八○九號
抗告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職工福利委員會(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德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訴字第二八○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