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九二七號
聲請人 黃志生 即閤家歡視聽歌唱歌城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揚聲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黃志生即閤家歡視聽歌唱城」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志生即閤家歡視聽歌唱歌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庭~B法官蔡廣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