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肆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